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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昌道勵)國內首個網絡交易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在深圳發佈,交易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虛假交易信息,若涉嫌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日出台的《深圳市網絡經營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作為首個國內電子商務示範城市,深圳目前42萬家企業主體中,有70%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利用互聯網手段進行經營活動。由於電子商務的主體看不見、客體摸不著,記錄易更改、無時間和地域限制等問題以及大量假冒網站和網店的出現,給消費者帶來巨大損失。
  深圳進行商事登記改革後,市場準入門檻大幅降低,監管難度加大。原有依靠人海戰術進行市場監管的模式面臨轉型升級,信用監管成為新時期市場監管的必然選擇。在此背景下,深圳出台《網絡經營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網絡經營者的交易動態信用信息的採集、管理、監督和責任等進行有效規範。
  根據該辦法,網絡經營者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情況,網絡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以及網絡經營者網站或網店訪問規模、交易憑證信息、交易評價信息等,都屬於“交易信用信息”的範疇。
  辦法對交易信用信息的監督和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交易信用信息提供者提供虛假交易信息損害網絡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交易信用信息使用者違法使用交易信用信息,侵害網絡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信交易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泄露交易信用信息,或擅自對交易信用信息進行修改、刪除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理。  (原標題:提供虛假網絡交易信息可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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